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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租赁与企业产权转让
200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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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租赁与企业产权转让 唐衡虎 企业财产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某一特定的企业财产在一定期限内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按期返还企业财产的行为。对于企业财产租赁的承租人来说,由于他只租得企业财产,并未获得企业经营权,因此,他不能以出租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而必须另行申请企业登记以取得经营权。即使企业财产租赁的承租人是企业法人,由于他使用别人的场所经营,超出了自身原登记的经营地点范围,甚至超出了自身原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也只有重新办理登记才能开展经营。企业财产租赁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规范。 产权转让是两个以上的产权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产权体系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全部或部分的转移的行为。在这里的全部财产所有权不变条件下其他三个权利的一同转移;这里的部分即可以是财产所有权和其相关权利的部分转移;也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不变条件下其他三个权利的部分转移。产权转让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产权主体之间进行产权转让后,转让方可能还保有部分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但一般实物资产的隶属关系及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大都发生了变化,产权受让方在拥有财产的部分所有权后有可能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第二,产权转让表面上似乎是权利的转移,其实其背后是生产要素集合体的转移,这不同于一般生产要素的转移。第三,产权转让一般是有偿的。产权转让既包括产权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也包括在财产所有权不变或不完全转移条件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经营权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转移。产权转让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及相关的财产权利的转移。 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一种经审批(或授权)并经一定的法定程序,由法定中介机构或政府委托机构进行的以国有资产产权为对象的交易活动。国有产权转让从内涵上看,包括所有权让渡和经营权让渡,从外延上看,包括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产权转让,国企整体产权转让和部分产权转让等。 企业财产转让是企业法人依法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有偿出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依法取得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行为。 产权交易的方式是多种多样并且层出不穷的。这里,结合我国当前和今后的实践,介绍几种较典型的产权交易形式。
(1)企业并购(M&A) 这一般是指一家法人企业被另一家法人企业全部地整体地兼并和购买。有时,也可以是作为法人分支机构的非法人企业(如分厂、分公司)被兼并和购买。这通常是兼并者与被兼并企业的业主之间的交易。兼并者向业主支付价金,获得被兼并企业的产权。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可以由兼并方承担,也可以由业主承担。这可以通过双方的协议确定,但这种协议安排属于债务转移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 (2)企业联合 这是指两家以上的企业将其产权组合在一起,形成更大规模的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企业联合的形式可以是合并(即原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同时诞生一个新的法人),也可以是联营(即原企业的法人资格继续保留,但隶属于联合成立的新法人)。合并与联营在产权交易的安排上有很大的差异。一般说来,在联营的情况下,可以将原企业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地转移给新法人,而经营资产和债务仍然归原企业。
(3)股权转让 这一般是指企业部分股权的转让,包括达到控股比例的股权转让。但是,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存在着较大的限制(故意为获取控股比例而进行的恶意收购,通常是被禁止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受到现有股东的一定程度上的制约。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采用股权形式进行的产权转让,即“资产评估——折算股份——确定股价和按股价转让”的方式,应该不受这种限制。 (4)企业重整 这是指企业在陷入财务困境,具备破产原因或者临近破产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财产实行临时保全,同时在法院和管理人的主持下,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展开协商,制定以债权调整方案和企业振兴方案为主要内容的重整计划,并于该计划获得通过和批准以后,在法律程序的督促下执行该计划的一套企业拯救制度。在企业重整计划中,可以包含企业产权转让、债权转换为股权等产权交易的内容。
(5)企业租赁
企业可以整体地出租。这是企业转让的一种变通办法。企业租赁的好处是,在需方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及时地实现资源的流动以便使之获得较高效率的利用。但是,企业租赁也存在着承租方短期行为的弊端。一般说来,这种方式可适用于小型企业。
(6)企业托管
企业托管也就是产权托管。它是指企业的业主以资产保值增值为条件(也可以附加其他的条件,例如受托方负责偿还托管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将自己的企业委托给其他有实力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法人,由其在约定期间内自主经营和管理。托管期满时,受托方将达到规定资产价值的托管企业交还给委托方。这种方式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已经试行,实践证明它对拯救那些负债累累、资金短缺,已经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状态的中小型企业,具有较好的效果。 企业托管与企业租赁不同,因为受托方不承担向委托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实际上,企业托管更类似于财产保管。不同的是,企业是一种动态财产,它的保值增值需要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技能及劳务的投入。所以,托管期满时委托方收回的企业,其资产价值中包含着受托方的这些投入。因此,企业托管应属于有偿合同的范畴。 (7)职工承购 企业的业主可以把企业的产权全部或部分地出让给全体职工。通常的办法是,以企业的资产现值为基础,通过谈判,确定一个相当于或者略低于该现值的承购价格,职工通过集资或借贷,先期支付一部分价款,其余部分的价款则采用分期支付和承担债务折抵的方式结清。职工通过其代表机构或者代理机构行使集体的股权,而按照各自的股份分配红利。 职工承购企业产权的现象,在西方已不乏先例(其中大多是成功的先例)。 在我国,近年来在许多地方出现的企业“股份合作制”,实际上也是一种职工集体承购企业产权的交易。这种做法,得到了中共十五大报告的肯定。 第一,所有权权能分离和所有权转换现象的广泛化。这样,在市场交易中发生的财产流转,相当大的一部分不是借助于所有权,而是依托于其他的权利。例如,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财产租赁权转让等等,都是在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下改变了某种财产权益的归属。我们过去常说,所有权是交换的前提。而现在我们最好是说,产权是交易的前提。而这里所说的产权,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由所有权派生或转化而来其他的财产权益。 第二,财产的企业化。财产的企业化也就是财产的组织化、整体化和动态化。因此,以企业为标的的产权交易绝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财产所有权转让。这种交易所涉及的,不仅包括企业所有权名下的各种有形财产,而且包括在企业的债权债务和各种无形资产,甚至包括企业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税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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